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79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79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790號聲請人里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文生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59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3年10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1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游文科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4日
書記官陳其良┌──────────────────────────────────────────────┐│支票附表:103年度除字第790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台灣比菲多醱酵股份彰化商業銀行中港分│103年2月5日│1,409,884元│JN0000000││││有限公司│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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