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重訴字第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訴字第43號原告煒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聖堯 訴訟代理人 許進德 律師被告耀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嘉浩 訴訟代理人 任秀妍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五年六月二十一日上午十時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華民國105年5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楊明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5月31日
書記官李慧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