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判字第7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聲判字第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付審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判字第70號抗告人即聲請人 黃文發 被告 詹雅婷 上列抗告人即聲請人因聲請交付審判案件,不服本院於民國110年7月2日所為駁回聲請交付審判之裁定(110年度聲判字第70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按法院認交付審判之聲請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駁回之;駁回之裁定,不得抗告,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3第2項前段、第5項後段分別定有明文。又原審法院認為抗告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抗告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0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案抗告人即聲請人黃文發聲請交付審判案件,經本院認為聲請不合法,於民國110年7月2日裁定駁回聲請在案。又對上開駁回聲請交付審判之裁定,依刑事訴訟法第25
8條之3第5項後段規定,即不得抗告,故抗告人提出刑事抗告狀表明對原裁定不服而提起抗告,為法律上所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0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8月25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楊秀枝
法官彭凱璐法官錢衍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周佳誼中華民國110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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