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6號原告 林維榜 訴訟代理人 徐慧齡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於盛 等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原告請求被告返還之土地價值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678,300元(起訴狀附圖編號A、B
C、D、E、F、G、H、E1、G1面積1,567×公告現值4,900=7,678,3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7,03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4月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袁雪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4月1日
書記官戴育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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