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養聲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養聲字第30號

聲請人

即收養人丙○○

聲請人

即被收養人甲○○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收養認可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本裁定所列事項。逾期未補正者,本院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正被收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於本件聲請狀末之簽章。

二、提出收養契約書正本。

三、被收養人生母同意出養者,請提出出養同意書並經公證(如可到庭陳述則無庸公證)。

四、提出收養人健康檢查表。

五、提出收養人財力證明或工作證明書,或最新國稅局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最近一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六、提出收養人向轄區派出所申請之無警察刑事紀錄證明。

七、提出收養人已參加財團法人台中市私立龍眼林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或其他機構有關親職準備教育課程之證明文件。

八、提出收養調查表。

中華民國114年4月14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賴義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4月14日

書記官黃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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