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687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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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68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6870號聲請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債權人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 陳家昱 相對人 倪淮溱 (原名 倪郁琳 )即債務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捌仟肆佰壹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五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4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顏志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