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25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259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映似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年度執字第7660號、106年度執聲字第17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映似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及所處之刑,應執行刑有期徒刑捌年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二裁判以上所宣告之數罪,均在裁判確定前所犯者,應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同法第51條第5款亦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陳映似因犯如附表所示數罪,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而其中受刑人犯附表編號1、2、4、5所示之罪,前經本院以106年度聲字第1772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又聲請人之聲請應受刑人之請求就附表編號3所示之罪與附表編號1、2、4、5所示之罪,合併定應執行之刑,有受刑人民國106年5月18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可稽,是本件聲請核屬正當,爰依法就附表所示各罪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之刑。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6月28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張德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林怡君中華民國106年6月28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販賣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有期徒刑7年7月│││罰金,以新臺幣1,000│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5年05月10日│105年05月11日│105年01月04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5年度毒偵│臺中地檢105年度毒偵│臺中地檢105年度偵字││年度案號│字第2064號│字第2064號│第13118、13449、│││││13735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5年度審簡字第1243│105年度審簡字第1243│105年度訴字第759號││││號│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5年09月30日│105年09月30日│105年10月13日│├───┼────┼──────────┼──────────┼──────────┤││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確定├────┼──────────┼──────────┼──────────┤││案號│105年度審簡字第1243│105年度審簡字第1243│106年度上訴字第142號││││號│號│││判決├────┼──────────┼──────────┼──────────┤││判決│105年11月07日│105年11月07日│106年03月03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否││之案件││││├────────┼──────────┴──────────┼──────────┤│備註│1.編號1、2所示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臺中地檢106年度執字│││2.編號1、2所示部分,臺中地檢105年度執字第│第7660號(刑期107年│││17460號│││├─────────────────────┤6月29日至115年1月28│││1.編號1、2、4、5所示部分,經本院106年度聲│日│││字第1772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2.編號1、2、4、5所示部分,臺中地檢106年度││││執更字第2095號(刑期105年12月29日至107年││││6月28日)││└────────┴─────────────────────┴──────────┘┌────────┬──────────┬──────────┬──────────┐│編號│4│5││├────────┼──────────┼──────────┼──────────┤│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5年10月24日│105年10月24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5年度毒偵│臺中地檢105年度毒偵│││年度案號│字第4729號│字第4729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6年度訴字第164號│106年度訴字第164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6年03月01日│106年03月01日││├───┼────┼──────────┼──────────┼──────────┤││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6年度訴字第164號│106年度訴字第164號│││判決├────┼──────────┼──────────┼──────────┤││判決│106年03月27日│106年03月27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是│││之案件││││├────────┼──────────┴──────────┼──────────┤│備註│1.編號1、2、4、5所示部分,經本院106年度聲││││字第1772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2.編號1、2、4、5所示部分,臺中地檢106年度││││執更字第2095號(刑期105年12月29日至107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