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0677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0677號

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代理人 陳秋芷

債務人 黃麗絨

邱昭蘭

一、債務人黃麗絨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912,504元,及自民國114年7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184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如對債務人黃麗絨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邱昭蘭負清償責任。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12月22日

司法事務官吳欣叡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