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消債更字第1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消債更字第1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消債更字第145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林定洋孟定洋孟憲揚 代理人 段思妤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四日內補正及陳報如附件所示事項到院。逾期不補即駁回聲請。
理由
一、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1項、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尚應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4年7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孫健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7月7日
書記官楊美慧附件:
(一)聲請狀並無聲請人或代理人之簽名蓋章,聲請人或代理人應前來補正。
(二)陳報並釋明聲請人所開立之小吃店,於民國103年11月至104年4月間之營業額。
(三)提出水費、電費、瓦斯費、電信費、電話費、教育費、勞健保費之繳費收據、在學證明、統一發票等,足供釋明聲請人於提出本件聲請前2年間必要支出之證據。
(四)陳報並釋明聲請人之配偶分擔家庭生活費用之比例或金額,倘其未分擔者,請釋明其原因。
(五)釋明每月支出交通費新臺幣6,000元之必要。
(六)陳報有無投保人壽保險(含他人以聲請人為被保險人而投保者),倘聲請人名下有其他財產,請一併陳報。
(七)提出受聲請人扶養之人之戶籍謄本,並釋明聲請人之配偶有合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
(八)請陳報汽車貸款之餘額及其債權人。
(九)依聲請意旨所示,聲請人似已入不敷出,則不足之處如何支應,請一併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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