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9年度附民字第3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9年附民字第3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因(刑事罪名)附帶民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99年度附民字第37號原告丙○○
乙○○被告甲○○上列被告因99年度易字第362號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1月18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李世華
法官許乃文法官吳育汝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1月18日
書記官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