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60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6060號異議人 劉文彬 上列異議人劉文彬因與債權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支付命令事件,異議人不服本院支付命令,提起異議,異議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異議狀係遞影本,故狀尾之簽名為影印,請具狀或到院補蓋章。
中華民國111年7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簡豪志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60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6060號異議人 劉文彬 上列異議人劉文彬因與債權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支付命令事件,異議人不服本院支付命令,提起異議,異議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異議狀係遞影本,故狀尾之簽名為影印,請具狀或到院補蓋章。
中華民國111年7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簡豪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