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5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5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536號原告陸軍後勤指揮部副食供應中心法定代理人 簡永富 訴訟代理人 彭建寧 律師
李宗哲 律師上列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聯夏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貳拾捌萬柒仟捌佰陸拾陸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萬叁仟柒佰柒拾壹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叁仟貳佰柒拾壹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4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台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4月21日
書記官高宥恩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