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中簡字第283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楊向榮
陳家翎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
公司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4
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
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21,897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
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6,9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惠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洪翊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