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4年度南簡字第21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南簡字第213號

原告 洪俊成

訴訟代理人 洪彩雲

被告 張耀台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4年度交上易字第89號過失傷害案件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3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所涉過失傷害案件,刻於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114年度交上易字第89號審理中,確有牽涉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洪凌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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