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110年度斗小字第25號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斗小字第25號

原告宜福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滿好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上二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張瑞仁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鄧俊郎

被告永展汽車修配廠陳信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3月16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宜福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新臺幣壹萬貳仟陸佰肆拾

壹元,及自民國一一○年一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滿好貿易股份有限公司新臺幣壹仟捌佰貳拾玖元

,及自民國一一○年一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3月23日

北斗簡易庭法官丁兆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提起上訴,並應於判

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

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葉春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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