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斗小字第25號
上二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張瑞仁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鄧俊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3月16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宜福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新臺幣壹萬貳仟陸佰肆拾
壹元,及自民國一一○年一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滿好貿易股份有限公司新臺幣壹仟捌佰貳拾玖元
,及自民國一一○年一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3月23日
北斗簡易庭法官丁兆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提起上訴,並應於判
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
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葉春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