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審附民字第32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4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審附民字第3244號原告鼎堅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淑娟 訴訟代理人 陳懿宏 律師被告 林聰凱
鴻鵠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長明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本院113年度審易字第412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月14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審判長法官徐蘭萍
法官白光華
法官黃耀賢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宏宇中華民國114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