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2年度聲字第49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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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2年聲字第4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49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亷永銘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2年度執聲字第1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如附表所示之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罪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爰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本院審核各有關判決後,認聲請為正當,應對受刑人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3月21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江錫麟
法官胡文傑法官周瑞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廖婉菁中華民國102年3月21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詐欺│詐欺│偽造文書│├────────┼───────────┼───────────┼───────────┤│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4月(判2次)│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98.11.14│98.11.23│100.06.02-100.07.12││││98.11.24││├────────┼───────────┼───────────┼───────────┤│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臺中地檢│臺中地檢││年度案號│98年度偵字第27919號│98年度偵字第27919號│101年度偵字第3857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事│案號│100易緝字第353號│100易緝字第353號│101年度沙簡字第186號││實││││││審├──────┼───────────┼───────────┼───────────┤││判決日期│101.02.09│101.02.09│101.04.18│├─┼──────┼───────────┼───────────┼───────────┤││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判│案號│100年度易緝字第353號│100年度易緝字第353號│101年度沙簡字第186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1.03.22(於二審撤回上│101.03.22(於二審撤回上│101.06.05(於二審撤回上││││訴確定)│訴確定)│訴確定)│├─┴──────┼───────────┼───────────┼───────────┤│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是│是│├────────┼───────────┼───────────┼───────────┤││臺中地檢101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101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101年度執字第││備註│3900號(編號1-2定應執行│3900號(編號1-2定應執行│8076號(接續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發監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發監執行││││)│)││└────────┴───────────┴───────────┴───────────┘┌────────┬───────────┬───────────┬───────────┐│編號│4│5│6│├────────┼───────────┼───────────┼───────────┤│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判9次)│有期徒刑4月(判6次)│有期徒刑5月(判2次)│├────────┼───────────┼───────────┼───────────┤│犯罪日期│100.2.20、100.3.5│100.3.15、100.3.21│100.3.11│││100.2.20、100.3.4│100.3.16│100.3.15│││100.2.28、100.3.7│100.3.20││││100.2.28、100.3.21│100.3.20││││100.2.28│100.3.21││├────────┼───────────┼───────────┼───────────┤│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0年度少連偵│臺中地檢100年度少連偵│臺中地檢100年度少連偵││年度案號│字第58號等│字第58號等│字第58號等│├─┬──────┼───────────┼───────────┼───────────┤││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最├──────┼───────────┼───────────┼───────────┤│後││││││事│案號│101年度上訴字第556號│101年度上訴字第556號│101年度上訴字第556號││實││││││審├──────┼───────────┼───────────┼───────────┤││判決日期│101.06.13│101.06.13│101.06.13│├─┼──────┼───────────┼───────────┼───────────┤││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確├──────┼───────────┼───────────┼───────────┤│定││││││判│案號│101年度上訴字第556號│101年度上訴字第556號│101年度上訴字第556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1.06.13│101.06.13│101.06.13│├─┴──────┼───────────┼───────────┼───────────┤│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是│是│├────────┼───────────┼───────────┼───────────┤││臺中地檢101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101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101年度執字第││備註│8780號(編號4-7定應執行│8780號(編號4-7定應執行│8780號(編號4-7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接續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接續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接續執行│││)│)│)│└────────┴───────────┴───────────┴───────────┘┌────────┬───────────┬───────────┬───────────┐│編號│7│││├────────┼───────────┼───────────┼───────────┤│罪名│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100.3.17││││││││├────────┼───────────┼───────────┼───────────┤│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0年度少連偵││││年度案號│字第58號等│││├─┬──────┼───────────┼───────────┼───────────┤││法院│中高分院││││最├──────┼───────────┼───────────┼───────────┤│後││││││事│案號│101年度上訴字第556號││││實││││││審├──────┼───────────┼───────────┼───────────┤││判決日期│101.06.13│││├─┼──────┼───────────┼───────────┼───────────┤││法院│中高分院││││確├──────┼───────────┼───────────┼───────────┤│定││││││判│案號│101年度上訴字第556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1.06.13│││││││││├─┴──────┼───────────┼───────────┼───────────┤│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臺中地檢101年度執字第││││備註│8780號(編號4-7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接續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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