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45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4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01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459號原告 何陳秀雲 被告亞德光機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建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第三人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為該第三人之異議權,法院核定此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以該第三人本於此項異議權,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為準。因此第三人以土地上之建物為其所有為由,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則該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建物之價值為核定之基礎。經查原告主張為其所有坐落於台南市○○區○○○段○○○○段000000000地號土地上之房屋(下稱系爭房屋),經本院104年度司執助字第665號給付票款事件囑託不動產估價師鑑定之價值為新台幣(下同)1,507,575元,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事件卷附之不動產估價報告書查對無誤,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507,57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94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7月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雯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7月1日
書記官黃千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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