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90年裁聲字第27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土地重劃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九十年度裁聲字第二七號
聲請人甲○○聲請人千瑛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乙○○右聲請人因土地重劃事件,對本院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八日八十九年度裁字第一二○八號裁定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裁定須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始得以裁定更正之。查本院八十九年度裁字第一二○八號裁定並無顯然錯誤。聲請人聲請更正,不應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依行政訴訟法施行法第二條前段、行政訴訟法第一百零四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八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廖政雄
法官趙永康法官林清祥法官鍾耀光法官姜仁脩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法院書記官張雅琴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