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彰補字第545號
法定代理人 李敏郎
上列原告與被告優豐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起訴狀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記載為新臺幣(下同)29,610元,訴之聲明則記載11,025元,請確認本件請求金額究為多少金額。如有記載錯誤之情形,請具狀更正之。
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暫以起訴狀訴之聲明所載之金額11,025元元計算之,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如有變更訴之聲明之情形,請具狀表明之,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自行計算補繳第一審應徵之裁判費,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上開補正事項,提出補正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11年6月22日
彰化簡易庭法官黃士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
告。
中華民國111年6月22日
書記官張莉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