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竹北簡附民字第19號
原告 呂美玲
被告 楊智仲 住新竹縣○○市○○路○段000號居新竹縣○○市○○○路000號三樓之0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竹北簡字第458號毀損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3月27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魏瑞紅
法官楊麗文
法官李宇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3月27日
書記官呂苗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