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6年聲字第18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188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郭友珍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6年度執聲字第7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郭友珍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參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郭友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
1項之規定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16罪,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聲請書附表編號
1、2最後事實審判決日期,均應更正為民國「104年06月30日」;編號3至16偵查機關年度案號,均應更正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偵字第2881、6674號」),業已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
2項、第51條第5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7月20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李麗玲
法官賴邦元法官劉元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游秀珠中華民國106年7月21日附表:受刑人郭友珍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7年8月│├────┼───────────┼───────────┼───────────┤│犯罪日期│104年1月7日下午1時│104年1月8日下午1時│103年11月17日10時許│├────┼───────────┼───────────┼───────────┤│偵查機關│新北地檢104年度毒偵字│新北地檢104年度毒偵字│新北地檢104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第1564號│第1564號│2881、6674號│├─┬──┼───────────┼───────────┼───────────┤││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最├──┼───────────┼───────────┼───────────┤│後│案號│104年度審訴字872號│104年度審訴字872號│105年度上訴字1029號││事├──┼───────────┼───────────┼───────────┤│實│判決│104年6月30日│104年6月30日│105年7月5日││審│日期││││├─┼──┼───────────┼───────────┼───────────┤││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最高法院││確├──┼───────────┼───────────┼───────────┤│定│案號│104年度審訴字872號│104年度審訴字872號│106年度台上字1259號││判├──┼───────────┼───────────┼───────────┤│決│確定│104年7月21日│104年7月21日│106年4月26日│││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之案件││││├────┼───────────┼───────────┼───────────┤│備註│新北地檢104年執字第│新北地檢104年執字第│新北地檢106年執字第│││12728號│12728號│7920號││├───────────┴───────────┼───────────┤││編號1、2所示之罪,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編號3至16所示之罪,業│││審訴字第872號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1月│經本院105年度上訴字第││││1029號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2年│└────┴───────────────────────┴───────────┘┌────┬───────────┬───────────┬───────────┐│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7年9月│有期徒刑7年10月│有期徒刑4年│├────┼───────────┼───────────┼───────────┤│犯罪日期│103年11月17日17時15分│103年12月17日15時47分│103年10月底某日│││許│許通話結束後30分鐘內、│││││103年12月18日10時許││├────┼───────────┼───────────┼───────────┤│偵查機關│新北地檢104年度偵字第│新北地檢104年度偵字第│新北地檢104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2881、6674號│2881、6674號│2881、6674號│├─┬──┼───────────┼───────────┼───────────┤││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最├──┼───────────┼───────────┼───────────┤│後│案號│105年度上訴字1029號│105年度上訴字1029號│105年度上訴字1029號││事├──┼───────────┼───────────┼───────────┤│實│判決│105年7月5日│105年7月5日│105年7月5日││審│日期││││├─┼──┼───────────┼───────────┼───────────┤││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確├──┼───────────┼───────────┼───────────┤│定│案號│106年度台上字1259號│106年度台上字1259號│106年度台上字1259號││判├──┼───────────┼───────────┼───────────┤│決│確定│106年4月26日│106年4月26日│106年4月26日│││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之案件││││├────┼───────────┼───────────┼───────────┤│備註│新北地檢106年執字第│新北地檢106年執字第│新北地檢106年執字第│││7920號│7920號│7920號││├───────────┴───────────┴───────────┤││編號3至16所示之罪,業經本院105年度上訴字第1029號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2│││年│└────┴───────────────────────────────────┘┌────┬───────────┬───────────┬───────────┐│編號│7│8│9│├────┼───────────┼───────────┼───────────┤│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8月│有期徒刑3年8月│有期徒刑3年9月│├────┼───────────┼───────────┼───────────┤│犯罪日期│103年11月10日19時28分│103年11月22日23時17分│103年12月12日22時4分許│││許通話結束後5分鐘內│許通話結束後5分鐘內│通話結束後約10分鐘內│├────┼───────────┼───────────┼───────────┤│偵查機關│新北地檢104年度偵字第│新北地檢104年度偵字第│新北地檢104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2881、6674號│2881、6674號│2881、6674號│├─┬──┼───────────┼───────────┼───────────┤││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最├──┼───────────┼───────────┼───────────┤│後│案號│105年度上訴字1029號│105年度上訴字1029號│105年度上訴字1029號││事├──┼───────────┼───────────┼───────────┤│實│判決│105年7月5日│105年7月5日│105年7月5日││審│日期││││├─┼──┼───────────┼───────────┼───────────┤││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確├──┼───────────┼───────────┼───────────┤│定│案號│106年度台上字1259號│106年度台上字1259號│106年度台上字1259號││判├──┼───────────┼───────────┼───────────┤│決│確定│106年4月26日│106年4月26日│106年4月26日│││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之案件││││├────┼───────────┼───────────┼───────────┤│備註│新北地檢106年執字第│新北地檢106年執字第│新北地檢106年執字第│││7920號│7920號│7920號││├───────────┴───────────┴───────────┤││編號3至16所示之罪,業經本院105年度上訴字第1029號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2│││年│└────┴───────────────────────────────────┘┌────┬───────────┬───────────┬───────────┐│編號│10│11│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9月│有期徒刑3年10月│有期徒刑3年9月│├────┼───────────┼───────────┼───────────┤│犯罪日期│103年12月16日3時57分許│103年12月20日19時10分│103年12月22日10時56分│││通話結束後10分鐘內│許通話結束後10分鐘內│許通話結束後5分鐘內│├────┼───────────┼───────────┼───────────┤│偵查機關│新北地檢104年度偵字第│新北地檢104年度偵字第│新北地檢104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2881、6674號│2881、6674號│2881、6674號│├─┬──┼───────────┼───────────┼───────────┤││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最├──┼───────────┼───────────┼───────────┤│後│案號│105年度上訴字1029號│105年度上訴字1029號│105年度上訴字1029號││事├──┼───────────┼───────────┼───────────┤│實│判決│105年7月5日│105年7月5日│105年7月5日││審│日期││││├─┼──┼───────────┼───────────┼───────────┤││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確├──┼───────────┼───────────┼───────────┤│定│案號│106年度台上字1259號│106年度台上字1259號│106年度台上字1259號││判├──┼───────────┼───────────┼───────────┤│決│確定│106年4月26日│106年4月26日│106年4月26日│││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之案件││││├────┼───────────┼───────────┼───────────┤│備註│新北地檢106年執字第│新北地檢106年執字第│新北地檢106年執字第│││7920號│7920號│7920號││├───────────┴───────────┴───────────┤││編號3至16所示之罪,業經本院105年度上訴字第1029號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2│││年│└────┴───────────────────────────────────┘┌────┬───────────┬───────────┬───────────┐│編號│13│14│15│├────┼───────────┼───────────┼───────────┤│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8月│有期徒刑3年9月│有期徒刑3年9月│├────┼───────────┼───────────┼───────────┤│犯罪日期│103年12月26日20時4分許│103年12月26日21時13分│103年12月28日21時29分│││通話結束後5分鐘內│許通話結束後5分鐘內│許通話結束後5分鐘內│├────┼───────────┼───────────┼───────────┤│偵查機關│新北地檢104年度偵字第│新北地檢104年度偵字第│新北地檢104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2881、6674號│2881、6674號│2881、6674號│├─┬──┼───────────┼───────────┼───────────┤││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最├──┼───────────┼───────────┼───────────┤│後│案號│105年度上訴字1029號│105年度上訴字1029號│105年度上訴字1029號││事├──┼───────────┼───────────┼───────────┤│實│判決│105年7月5日│105年7月5日│105年7月5日││審│日期││││├─┼──┼───────────┼───────────┼───────────┤││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確├──┼───────────┼───────────┼───────────┤│定│案號│106年度台上字1259號│106年度台上字1259號│106年度台上字1259號││判├──┼───────────┼───────────┼───────────┤│決│確定│106年4月26日│106年4月26日│106年4月26日│││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之案件││││├────┼───────────┼───────────┼───────────┤│備註│新北地檢106年執字第│新北地檢106年執字第│新北地檢106年執字第│││7920號│7920號│7920號││├───────────┴───────────┴───────────┤││編號3至16所示之罪,業經本院105年度上訴字第1029號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2│││年│└────┴───────────────────────────────────┘┌────┬───────────┬───────────┬───────────┐│編號│1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10月│││├────┼───────────┼───────────┼───────────┤│犯罪日期│104年1月1日15時51分許│││││通話結束後約5分鐘內│││├────┼───────────┼───────────┼───────────┤│偵查機關│新北地檢104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2881、6674號│││├─┬──┼───────────┼───────────┼───────────┤││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最├──┼───────────┼───────────┼───────────┤│後│案號│105年度上訴字1029號││││事├──┼───────────┼───────────┼───────────┤│實│判決│105年7月5日││││審│日期││││├─┼──┼───────────┼───────────┼───────────┤││法院│最高法院││││確├──┼───────────┼───────────┼───────────┤│定│案號│106年度台上字1259號││││判├──┼───────────┼───────────┼───────────┤│決│確定│106年4月26日│││││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之案件││││├────┼───────────┼───────────┼───────────┤│備註│新北地檢106年執字第│││││7920號││││├───────────┤││││編號3至16,業經本院105│││││年度上訴字第1029號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