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2年度北小字第401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小字第4019號

原告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訴訟代理人 鍾富丞

黃律皓

被告 鄺仕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15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請求損害賠償(交通),其主張之侵權行為地在桃園市大園區高鐵北路3段與中正東路口,有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可稽(見本院卷第65頁),又被告住所地在桃園市楊梅區,亦有其全戶戶籍資料可佐(見本院卷第99頁),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15條第1項規定,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2  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馬正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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