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8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8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813號上訴人 陳國寬 被上訴人 林順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2月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玖拾萬元(見本院104年度士簡調字第111號卷第32頁),應徵裁判費壹萬肆仟柒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3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謝佳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3月22日
書記官鄭伊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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