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附民字第1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105年度附民字第18號原告 謝慧鈴 被告 周賢寶
周景賢 李錳杰 黃俊哲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本院105年度易字第1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
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4人被訴傷害案件,業經本院判決不受理在案,自應依首揭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附帶民事訴訟,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因本訴駁回而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5月19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李奕逸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洪明煥中華民國105年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