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158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15866號債權人 鄭深全 債務人 萬榮正 債務人 萬榮勳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按數人負同一債務,明示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為連帶債務。無前項之明示時,連帶債務之成立,以法律有規定者為限。民法第272條定有明文。請查明債務人等是否有明示對債權人連帶負清償之責,如未約定,請勿以連帶方式請求。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1年6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