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178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178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除字第1785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398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5年5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7月17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法官黃書苑┌────────────────────────────────────────────────────────┐│附表:95年度除字第1785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001│ 陳檉熙美商花旗銀行台北分│94年11月30日│125,000元│0000000│││││行│││││└──┴─────────┴─────────┴───────────┴─────────┴────────┴──┘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5年7月17日
書記官趙郁涵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