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簡字第407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簡字第407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6年度簡字第4075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啓忠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年度毒偵字第327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王啓忠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並所犯法條,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另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第6至8行「於106年8月24日下午3時20分許為警採尿之時起回溯96小時內(不含公權力拘束時間),在不詳地點」更正為「於106年8月20日某時,在臺南市永康區永大路某釣蝦場包廂內」;第10至11行「為警於106年8月24日下午3時20分許」更正為「為警於106年8月24日下午3時30分許」。
二、甲基安非他命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稱之第二級毒品,不得持有、施用,被告王啓忠仍持以施用,核其所為,係犯同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其施用前持有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應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又被告前於民國105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簡字第184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並於106年7月24日易服社會勞動改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爰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本院審酌被告前經觀察、勒戒及刑之執行,猶不思戒絕革除惡習,再次施用毒品,顯未因前所受觀察、勒戒處分及刑之執行而記取教訓,惟念其施用毒品乃自戕行為,對於他人生命、身體、財產等法益,尚無明顯而重大之實害,且犯罪後坦承犯行,兼衡其高職肄業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勉持之生活狀況(見警卷第1頁被告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107年1月12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鄧希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吳幸芳中華民國107年1月12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6年度毒偵字第3272號被告 王啟忠 男37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臺南市○○區○○街00號居臺南市○○區○○路000○0號(現另案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臺
南分監執行中)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王啟忠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以104年度毒聲字第404號裁定令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民國104年11月11日因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執行完畢釋放出所,並經本署檢察官以104年度毒偵字第160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詎其仍未戒除毒癮,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106年8月24日下午3時20分許為警採尿之時起回溯96小時內(不含公權力拘束時間),在不詳地點,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球內燒烤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因其為毒品列管之應受尿液採驗人口,為警於106年8月24日下午3時20分許,持本署檢察官所核發之強制採驗尿液許可書對其採尿送驗,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臺南市政府警察局麻豆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㈠被告王啟忠於警詢時之自白。
㈡應受尿液採驗人尿液檢體採集送驗紀錄及真實姓名對照表各1紙。
㈢長榮大學職業暨環境與食品安全研究中心尿液檢驗分析報告1紙。
㈣本署強制採驗尿液許可書1紙。
依上證據,足徵被告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應堪認定。
二、所犯法條: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被告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進而施用,其持有毒品之低度行為,應為施用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請不另論持有第二級毒品罪嫌。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
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6年11月22日
檢察官彭盛智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6年12月8日
書記官劉豫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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