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消債更字第1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消債更字第1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消債更字第118號
聲請人即債務人甲○○
巷1代理人 何崇民 律師上列聲請人與債權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永豐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事項到院,前經本院於97年11月26日以97年度消債補字第739號民事裁定命聲請人於收受裁定後20日內補正,該裁定於97年12月4日合法送達聲請人,有該裁定送達證書在卷足稽。詎聲請人迄今猶未補正,揆諸首開說明,應駁回本件更生之聲請,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月12日
民事庭法官顏世傑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新台幣1000元之裁判費。
中華民國98年1月12日
書記官廖素論附表:
┌──────────────────────────────────────┐│㈠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㈡聲請人擔任董事之優秀科技有限公司,於聲請人聲請前一日回溯五年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營業人營業稅額申報書及五年內營業活動平均每月營業額之證明文件。│├──────────────────────────────────────┤│㈢補正台中地方法院消債專區遞狀須知附件之「生活必要支出清單」之下列事項:││①聲請前二年(即自95年11月至97年10月)之必要支出數額(應扣除配偶或其他同居││家屬分擔額):交通、水電、電信、扶養費支出等之數額、原因、種類暨其相關證明││文件。(如係水、電、瓦斯、電信費等,提出最近六個月之帳單明細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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