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審附民字第35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審附民字第3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審附民字第356號原告 吳俊隆 訴訟代理人 李韶生 律師被告 莊寶華
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王銘陽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8月21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審判長法官廖怡貞
法官李美燕法官陳海寧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賴怡靜中華民國107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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