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聲字第10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聲字第10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延展清算完結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聲字第1015號聲請人 謝其燈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新興造林股份有限公司延展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准自民國111年6月15日起展期至民國111年12月14日止完結清算。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又前開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公司法第87條第3項、第334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新興造林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因與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南投林區管理處間請求續約關係存在事件正進行再審,致無法於6個月內完成清算程序,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展期等語。
三、經調閱本院110年度司聲字第1834號延展清算完結事件卷宗,本件聲請核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展期至民國111年12月14日止完結清算。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6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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