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6年易字第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易字第21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廖建廷本件被告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規定,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2月23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2月23日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6年易字第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易字第21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廖建廷本件被告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規定,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2月23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