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單聲沒字第2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單聲沒字第211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政翰
蕭景升
李英顥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111年度執聲字第18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3、5至41所示之物均沒收。
其餘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吳政翰、蕭景升、李英顥(下合稱被告3人)因賭博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09年度偵字第22562號為緩起訴處分,於民國110年10月6日確定,並於111年10月5日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係被告3人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二、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0條第3項、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3人因賭博案件,經臺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09年度偵字第22562號為緩起訴處分,於110年10月6日確定,並於111年10月5日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在卷可稽。又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3、5至35所示之物,均為吳政翰所有,供其作所涉賭博案件使用、聯絡等情,為吳政翰於警詢時及偵查中坦認無訛(見109偵22562卷第8、332頁),且有吳政翰所有之手機截圖在卷可稽(見109偵22562核退資料卷第179至200、205至235頁);扣案如附表編號36至39所示之物,均為蕭景升所持有,供其作所涉賭博案件使用、聯絡等情,為蕭景升於警詢時坦認無訛(見109偵22562卷第34頁),且有蕭景升所持有之手機截圖在卷可稽(見109偵22562卷第43頁,109偵22562核退資料卷第201至204頁);扣案如附表編號40至41所示之物,均為李英顥所持有,供其作所涉賭博案件使用、聯絡等情,為李英顥於警詢時坦認無訛(見109偵22562卷第22、30至31頁),是上開扣案物均核屬被告3人所有且供犯本案犯罪所用之物。另吳政翰於警詢時及偵查中自陳:扣案如附表編號4所示之物,係供我個人使用,與本案賭博案件無關等語(見109偵22562卷第8、282至283頁),且依緩起訴處分書認定之本案所涉之銀行帳戶係扣案如附表編號5所示之物即該存摺之台北富邦銀行帳戶(見109偵22562卷第337至339頁),難認扣案如附表編號4所示之物為吳政翰所有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綜此,聲請人就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3、5至41所示之物部分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經核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至扣案如附表編號4所示之物部分,因尚難認定為吳政翰供其為本案犯罪所用之物,業如前述,聲請人此部分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第455條之36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2月4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法官許峻彬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許雅玲中華民國112年2月6日附表編號物品名稱數量所有人1電腦設備(主機)11臺吳政翰2電腦設備(螢幕)24臺吳政翰3電腦設備(網路分享器)5臺吳政翰4台新銀行存摺4本吳政翰5台北富邦銀行存摺2本吳政翰6IPHONE金色手機(含SIM卡1張)1支吳政翰7OPPO銀色手機(含SIM卡1張)1支吳政翰8OPPO粉紅色手機1支吳政翰9OPPO銀色手機1支吳政翰10OPPO粉紅色手機1支吳政翰11IPHONE金色手機1支吳政翰12OPPO銀色手機1支吳政翰13OPPO黑色手機1支吳政翰14OPPO銀色手機(含SIM卡1張)1支吳政翰15REDMI藍色手機1支吳政翰16OPPO銀色手機1支吳政翰17IPHONE金色手機1支吳政翰18OPPO粉紅色手機1支吳政翰19REDMI藍色手機(含SIM卡1張)1支吳政翰20IPHONE黑色手機(含SIM卡1張)1支吳政翰21IPHONE粉紅色手機(含SIM卡1張)1支吳政翰22REDMI藍色手機(含SIM卡2張)1支吳政翰23OPPO黑色手機(含SIM卡2張)1支吳政翰24OPPO粉紅色手機(含SIM卡2張)1支吳政翰25REDMI藍色手機(含SIM卡2張)1支吳政翰26IPHONE銀灰色手機(含SIM卡1張)1支吳政翰27REDMI藍色手機(含SIM卡2張)1支吳政翰28REDMI黑色手機(含SIM卡1張)1支吳政翰29OPPO黑色手機(含SIM卡1張)1支吳政翰30OPPO銀色手機(含SIM卡1張)1支吳政翰31IPHONE銀色手機(含SIM卡1張)1支吳政翰32REDMI藍色手機(含SIM卡1張)1支吳政翰33IPHONE粉紅色手機(含SIM卡1張)1支吳政翰34IPHONE金色手機(含SIM卡1張)1支吳政翰35REDMI黑色手機(含SIM卡2張)1支吳政翰36REDMI手機(含SIM卡2張)1支蕭景升37OPPO手機(含SIM卡1張)1支蕭景升38OPPO手機(含SIM卡2張)1支蕭景升39IPHONE手機(含SIM卡1張)1支蕭景升40IPHONE手機(含SIM卡1張)1支李英顥41REDMI手機(含SIM卡2張)1支李英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