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港簡調字第60號
聲請人
法定代理人 譚琳平
上列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 翁音星 即星旺工程行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原聲請對被告翁音星即星旺工程行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翁音星即星旺工程行異議視為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3,08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7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原告尚應補繳1,2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3月29日
北港簡易庭法官簡廷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其餘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3月30日
書記官伍幸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