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96年度員簡字第226號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 林簡易庭 刑事簡易判決
96年度員簡字第226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號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偵
字第105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幫助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
交付,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
欄第1項第14行所載「基於」後增載「共同」;第19行所載
「分2筆匯款」後增載「分別為6,000元及12,800元,」外,
餘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
339條第1項、第28條、第30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7條
第1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王美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
向本庭(彰化縣○○鎮○○路○○號)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
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施秀青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0  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