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度附民字第10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附民字第1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附民原告丁○○附民被告乙○○
戊○○丙○○甲○○上列被告因98年度簡字第1032號重利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惟因事件繁雜(關於超收之利息數額、機器之價額及是否有賠償精神慰撫金之必要等事項均待審認),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9月14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潘正屏
法官羅森德法官曾吉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9月14日
書記官林祥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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