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3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3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確認通行權存在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348號原告 莊高遊 訴訟代理人 王素玲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等間確認通行權存在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5,716,400元(計算式:通行面積922平方公尺×106年1月土地公告現值62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7,628元。
二、陳報彰化縣○○鎮○○段○○○○○○○○○○○○○○○○○○號第一類土地登記謄本地號全部(所有人姓名、身分證字號、他項權利及權利人姓名、身分證字號、住址均無遮掩)。
三、並依上開資料補正被告甲、乙、丙、丁之真實姓名、年籍資料,並依被告人數附更正後之起訴狀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6月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6月5日
書記官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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