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2年度豐簡字第473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2年度豐簡字第47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美伶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2年度
偵字第1826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劉美伶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引用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
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劉美伶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又被
告前因犯竊盜、詐欺、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本院定應執行刑
為有期徒刑一年一月確定,而於民國101年10月27日執行完
畢出監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件在卷可稽
。被告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
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
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素行非佳,前已有多次竊盜前科紀錄
,猶不知悔悟,戒慎約束自己之行為,復犯本次竊盜罪行,
應予非難;惟衡其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暨其國中畢業之智
識程度,經濟狀況為免持之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
文所示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
0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
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
(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9月30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官許石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陳惠鈴
中華民國102年9月30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普通竊盜罪、竊佔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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