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婚字第7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婚字第7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婚字第722號原告 劉沂淩 訴訟代理人 陳傳中 律師被告 劉震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06年11月23日下午3時在本院家事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6日
家事法庭法官謝宜伶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6日
書記官黃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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