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42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四二五號
原告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
丁○○兼法定代理人丙○○
己○○戊○○○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肆佰貳拾肆萬壹仟伍佰參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關於被告 鴻毅 國際開發有限公司、丙○○、 黃稘翔 部分,得假執行。
事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二、陳述:被告鴻毅國際開發有限公司以被告丙○○、黃稘翔(原名 黃基和 )及訴外人 黃木金 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八十四年四月十五日及八十六年六月二十三日分別向原告借用新台幣(下同)四百七十萬元及三百五十萬元,約定利息按年息百分之九‧八五及九‧七二計算,逾期清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清償期為九十一年四月十五日及九十一年六月二十三日,並約定如有一期未依約繳納本息,即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詎被告鴻毅國際開發有限公司竟自九十年五月十五日及九十年五月二十三日起,即均未依約繳納本息,屢向被告鴻毅國際開發有限公司催討,均置之不理,本利迄未清償完畢;被告丙○○、黃稘翔既為被告之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保證責任。又訴外人黃木金於九十年十二月十日死亡,被告己○○、戊○○○既為其法定繼承人,且未拋棄或限定繼承,依繼承法律關係,自應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為此提起本件訴訟。
三、證據:提出借據二紙、繼承系統表一張、戶籍謄本五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一份為證。
乙、被告鴻毅國際開發有限公司、丙○○、黃稘翔方面:認諾原告之訴訟標的。
丙、被告己○○、戊○○○方面:被告己○○、戊○○○二人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理由
一、本件被告己○○、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借據二紙、繼承系統表一張、戶籍謄本五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一份為證,且為被告鴻毅國際開發有限公司、丙○○、黃稘翔所認諾,而被告己○○、戊○○○復不到場或以書狀提出任何防禦方法,自應認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實。按當事人於言詞辯論時為訴訟標的之捨棄或認諾者,應本於其捨棄或認諾為該當事人敗訴之判決,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四條定有明文,本件被告鴻毅國際開發有限公司、丙○○、黃稘翔既對於原告請求之訴訟標的為認諾,依上述條文規定,自應為渠等敗訴之判決。次按,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民法第一千一百四十八條前段亦有明文規定。從而,本件原告依消費借貸、連帶保證契約及繼承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借款四百二十四萬一千五百三十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又本件關於命被告鴻毅國際開發有限公司、丙○○、黃稘翔給付部分,係本於被告鴻毅國際開發有限公司、丙○○、黃稘翔認諾所為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四、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八十五條第二項、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五日~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蕭道隆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五日~B書記官沈育坤~F0~T40┌──────────────────────────────────────────────────────┐│附表:(單位:新臺幣(下同))│├──┬─────────┬───────┬────────┬────────────────────────┤│││利息計│利率│違約金計算期間利率││編號│債權本金││├───────────┬────────────┤│││算期間│(年利率)│逾期六個月內按上開利率│逾期六個月以上,其超逾六││││││百分之十│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一│參佰萬肆仟玖佰貳拾│自民國九十年五│百分之八點六四三│自九十年六月十六日起至│自九十年十二月十六日起至│││貳元│月十五日起至清││九十年十二月十五日止│清償日止││││償日止││││├──┼─────────┼───────┼────────┼───────────┼────────────┤│二│壹佰貳拾參萬陸仟陸│自民國九十年五│百分之九點三四三│自九十年六月二十四日起│自九十年十二月二十四日起│││佰零捌元│月二十三日起至││至九十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至清償日止││││清償日止││止││├──┼─────────┼───────┴────────┴───────────┴────────────┤│總│肆佰貳拾肆萬壹仟伍│││計│佰參拾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