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重再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再字第2號再審原告 林安裕 再審被告臺南市歸仁區農會法定代理人 楊義宏 上列再審原告於民國107年5月1日以電子書狀提出之再審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再審原告於107年5月1日以電子書狀提出聲請再審狀惟未敘明任何內容,經本院於107年5月29日以107年補字第328號民事裁定命補正後,於107年6月5日提出聲請再審狀載明先、備位請求,經本院於107年6月12日依其上開聲請再審內容命補繳裁判費新臺幣43,471元,該裁定已於107年6月15日送達再審原告確定,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再審原告並未依該裁定內容補正,其上開書狀所提再審之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7月2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童來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7年7月23日
書記 官方秀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