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9年度南簡字第184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簡字第1845號

原告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被告 劉芷菱劉美秀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聲請對被告劉芷菱即劉美秀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劉芷菱即劉美秀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187元,應繳裁判費2,2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710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2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2日

書記官蘇冠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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