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296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2961號

債權人DUA逢甲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紀欣妤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鍾明潔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對債務人鍾明潔催繳管理費繳納之通知書影本(查狀附管理費繳納通知書3張之繳納人並非債務人鍾明潔)。

㈡提出債務人鍾明潔區分所有之第一類建物登記謄本正本(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街00號4樓之6)及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14年2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伃婕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