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42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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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4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移轉所有權登記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420號原告 顧原兆 訴訟代理人 蔡孝謙 律師被告愛樂適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宋品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移轉所有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及第2項定有明文。
查原告起訴時訴之聲明為確認西元2018年3月出廠、型式X3、汽缸排氣量1998cc、車身號碼WBATR9103JLC56283之BMW汽車(原車牌號碼000-0000、新車牌號碼000-0000,下稱系爭車輛)為原告所有,被告應將系爭車輛過戶登記予原告。而原告於起訴狀陳報系爭車輛之價格為新臺幣(下同)202萬元,自應以此價格核定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02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99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3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惠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但命補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3月22日
書記官林沂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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