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1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190號原告甲○○被告乙○○原告與被告乙○○間因確認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屬於財產權而價值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其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0月7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林俊廷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0月7日
書記官許麗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