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交字第64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1年度交字第64號抗告人即原告 陳智暄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即被告高雄市政府交通局間交通裁決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1年4月26日本院111年度交字第64號行政訴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3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3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5月5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楊富強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5月5日
書記官邱秋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