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1721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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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除字第172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4年度除字第1721號
聲請人力晶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甲○○上開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3年度催字第445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4年5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6月30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洪遠亮
法官劉又菁法官唐于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4年6月30日
書記官江虹儀附表┌──┬─────┬──────┬──────┬─────┬─────┐│編號│發行公司(│受貨人(Cons│發行日│證券類別│證券號碼│││IssueCom.│ignee)││││││)│││││├──┼─────┼──────┼──────┼─────┼─────┤│1│日商日本游│力晶半導體股│93年7月29日│載貨證券(│NYKS572052│││船股份有限│份有限公司PO││Billof│638│││公司NIPPON│WERCHIPSE-││Lading)││││YUSENKAI-│MICONDUCTOR││││││SHA│COR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