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交附民緝字第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2年度交附民緝字第1號原告 許嘉修 被告 楊金錠 (已歿)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本院112年度交訴緝字第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許嘉修訴之聲明及陳述均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楊金錠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被訴公共危險等案件,因被告死亡,業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17日以112年度交訴緝字第1號判決公訴不受理在案,依照上開規定,原告之訴自應予以判決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0月17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康敏郎
法官黃美綾法官沈芳伃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3日
書記官陳怡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