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3年度南簡字第98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簡字第980號

原告 楊美華

上列原告對被告 王正勳 提起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正本送達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就聲明一應補正:「訴訟標的」(即請求權基礎)、「原因事

 實」(即支持原告請求之事實,亦即被告與原告何時就何標的

 成立租賃契約,被告基於何原因應返還租金,應返還多少租金

 )。

㈡就聲明三、四補正應受判決事項聲明(即訴之聲明,亦即聲明

 三請求被告應給付○○(指一定數額)元),以及補正「原因

 事實」(即支持原告主張之事實,例如:基於何事實,被告應

 負締約過失責任,何時、何地、何方式侵害原告何權利,原告

 之損害為何等)。

理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

  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提出於法院為之。民事訴

  訟法第244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為必備之程式;再原告之訴

  ,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

  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文。原告本件起訴並未記載完整之「訴訟標的」(即請求權基礎,例如:給付租金

  請求權、返還租金請求權、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債務

  不履行損害賠償請求權等)、「原因事實」(即支持原告主

  張之事實,例如:被告與原告何時就何標的成立租賃契約,

  被告基於何原因應返還租金,應返還多少租金;被告於何時

  、何地、何方式侵害原告何權利,原告之損害為何等),以

  及應受判決事項聲明(即訴之聲明,例如:請求被告應給付

  ○○(指一定數額)元)。

二、本件原告起訴時,就聲明謹記載:

  聲明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拾萬元。

  聲明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聲明三、請求裝潢費用及營業損失提起賠償。

  聲明四、按法定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就事由(按:應指原因事實)謹記載:

  ⒈案號:112年度南簡字第1837號瑞股。

  ⒉依民法第245條之1締約過失之損害賠償請求權。

三、經核原告上開起訴程式尚有欠缺,應補正如下:

 ㈠原告於聲明一固然在事由欄記載「112年度南簡字第1837號瑞股」等語,惟究竟要引用該判決何部分實屬不明,仍應就

  聲明一補正:「訴訟標的」(即請求權基礎)、「原因事實

  」(即支持原告請求之事實,亦即被告與原告何時就何標的

  成立租賃契約,被告基於何原因應返還租金,應返還多少租

  金)。

 ㈡原告於聲明三、四謹記載「請求裝潢費用及營業損失提起賠

  償」,以及「按法定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卻無具體金額,請補正應受判決事項聲明(即訴之聲明,亦即聲

  明三請求被告應給付○○(指一定數額)元);另應補正「

  原因事實」(即支持原告主張之事實,例如:基於何事實,

  被告應負締約過失責任,何時、何地、何方式侵害原告何權

  利,原告之損害為何等)。

 ㈢茲命原告補正如主文所示,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另原告除前開應補正事項外,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時,並未

  提出相關證據以證明原告之主張為真正,請原告於補正時,

  一併提出相關證據。

四、次按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

  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民事訴訟法第119條第1項亦

  有明文。茲命原告就上述事項為補正後,應提出一份記載完

  整,包含更正後訴之聲明之民事起訴補正狀於本院;並「另

  」提出1份民事起訴補正狀繕本,以供本院送達對造。

五、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8  日

        臺南簡易庭 法官張家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陳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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