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18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除字第18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除字第188號聲請人 吳明瑜 代理人 翁榮祥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1401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1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2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賴淑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0年2月25日
書記官黃怜瑄附表:110年度除字第188號編號發行公司受益憑證名稱受益憑證號碼張數單位數1滙豐中華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滙豐安富證券投資信託基金00-0000000-0110002滙豐中華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滙豐安富證券投資信託基金00-0000000-0110003滙豐中華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滙豐安富證券投資信託基金00-0000000-0167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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